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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卫公罚〔2017〕11号 | ||||
处罚名称 | 台山市广海镇康洞自来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处罚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广海镇康洞自来水厂,胡卫民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440781000027733 | 440722********551X | ||||
法人代表姓名 | 胡卫民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3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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