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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天定;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2岁;住台山市台城南门上朗路12号地下105房;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黄布村塘背;身份证号:441424********4211;联系电话:158****1471。
李天定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1年6月24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卫医罚〔2021〕6号),我局现依法催告上述当事人履行义务。
因无法与李天定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李天定公告送达《催告书》(台卫医催〔2021〕6号)。请李天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李天定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50000(伍万)元、加处罚款50000(伍万)元缴至指定银行(详见《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李天定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联系人:冯诗颖,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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