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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0-10-09 15:56:38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罗汉双,男,汉,47岁, 住址:台山市大江镇东华街邮电二楼202;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中间堂各下村108号;身份证号:440922********2211。

  本机关依法查明罗汉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市场东边7号铺位之二开办台山市大江镇罗汉双口腔诊所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5年10月始至2020年4月9日,违法所得4960元。以上事实有:1.2020年4月9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市场东边7号铺位之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20年4月9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市场东边7号铺位之二拍摄的照片共十四张;3.2020年4月9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市场东边7号铺位之二场所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20〕3、4、5号);4.2020年4月9日制作罗汉双询问笔录一份;5.群众调查问卷一份;6.《营业执照》照片一张;7.罗汉双身份证照片一张;8.名片原件两张;9.送货单原件六张;10.租赁合同一张;11.违法所得统计表共两页。罗汉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4960元,2.没收药品和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压缩机1台、消毒机1台、牙模12个、探针2个、固化机1台、牙镜2个、牙钳2个、牙镊2个、托盘2个,牙锤1个、牙铤1个、牙托10个、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90支,药品一批),3.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罗汉双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罗汉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0〕9号)。请罗汉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数量  (单位)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备注
牙科治疗椅1//
压缩机1//
消毒机1//
牙模12//
探针2//
固化机1//
牙镜2//
牙钳2//
牙镊2//
托盘2//
牙锤1//
牙铤1//
牙托10//
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905ml/支浙江瓯王贸易有限公司180820-1
药品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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