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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2020-07-09 11:39:43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罗汉双;(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6岁;住台山市大江镇东华街邮电二楼202;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中间堂各下村108号;身份证号:440922********2211;联系电话:1352837****。)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市场东边7号铺位之二开办台山市大江镇罗汉双口腔诊所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5年10月始至2020年4月9日,违法所得4960元。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且为非医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960元,2.没收药品和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压缩机1台、消毒机1台、牙模12个、探针2个、固化机1台、牙镜2个、牙钳2个、牙镊2个、托盘2个,牙锤1个、牙铤1个、牙托10个、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90支,药品一批),3.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卫医告[2020]09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享有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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