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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信,男,汉,37岁, 住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上海街12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乔梅龙共村26号,身份证号:440923********3412,联系电话:1521975****。
本机关依法查明冯信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上海街12号开办冯信牙科诊所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9年6月始至2019年11月22日,违法所得3330元。以上事实有:1.2019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上海街12号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9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上海街12号拍摄的照片共十二张;3.2019年11月22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上海街12号场所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19〕10、11、12号);4.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5日制作冯信询问笔录共两份;5.冯信身份证照片两张;6.送货单原件一张;7.义齿质量保证卡一张;8.经冯信确认的违法所得统计表一份;9.记载有患者信息内容的记录本页面共三页。冯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3330元,2.没收药品和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探针13个、牙镊4个、牙钳1个、牙手机2个、压缩机1台、弯盘5个,外观标识为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规格为2ml/支的10支,外观标识为普鲁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为2ml/支的5支),3.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冯信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冯信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0〕2号)。请冯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1日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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