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卫生健康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当事人:罗家伟,男,汉族,24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石湾姓罗村23号,身份证号:440923********5115。
本机关依法查明罗家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第六幢C座104号场所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27日,非法所得无法查明。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9年9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张;3.2019年9月2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物品;4.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罗家伟询问笔录一份;5.2019年10月8日制作的罗家伟询问笔录一份;6罗家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罗家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牙椅1张、压缩机1台、外观标识为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155盒、固光机1台、口腔诊疗器械1批、药品1批;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罗家伟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罗家伟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0]1号)。请罗家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附件2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