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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登记号:44078167521210817D2112;法定代表人:罗志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50302XXXXXXXX003X;主要负责人:赵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11223XXXXXXXX7064),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49号之二;联系电话:5963120。
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我局依法予以暂缓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送达《暂缓校验决定书》(台卫医暂校﹝2018﹞第2号)。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于2019年6月20日届满。该门诊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应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注销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无法与该门诊部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停业关闭,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台山丽人门诊部公告送达《注销决定书》。请台山丽人门诊部相关负责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签领《注销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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