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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转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 2018-01-04 06:53: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一、调整的原因

独生子女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践行者,对我国人口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适当补偿,既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城乡居民收入也稳步增长,增幅大多在9%以上。比较而言,计划生育利益奖励政策显得力度不大、标准不高,未随着经济发展进行适时调整。通过与我省各市奖扶标准对比,我市奖扶标准偏低,东莞300元,深圳160元,广州、珠海、佛山、中山150元,河源、梅州120元、惠州、清远100元,而江门市仍按80元的标准执行。因此,江门市决定从2018年1月份起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二、关于奖励对象范围的调整增加

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纳入申领奖励范围: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增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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