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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存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9〕36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我市病历保存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经研究,制订《台山市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存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健局医政股反映。
(联系人:关芬战,联系电话:5553902)
台山市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存工作方案(试行)
为保障患者权益,妥善解决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管问题,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经研究,指定台山市人民医院为保管病历的承接机构,做好全市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的承接保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存管理撤销的医疗机构病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二、领导小组
成立我市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存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撤销的医疗机构与台山市人民医院之间的承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组长:伍虹灯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方长常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员:伍玉玲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股长
陈焕炽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关芬战市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副股长
李小红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股负责人
三、工作小组
台山市人民医院成立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保存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病历接收、保管、复制、借阅等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长:吴杰贤台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李辉华台山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李经纬台山市人民医院质控科科长
成员:黄瑞清台山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小组组长
郑颖台山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小组副组长
梁思睿台山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小组副组长
三、病历承接方式
医疗机构撤销后,其病历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患者住院时间或病历住院号顺序列出历年病历详细名单资料及病历总数,与市人民医院管理小组成员共同清点交接,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保管年限。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病历归档。市人民医院利用原东门门诊输液室改造为相关病历存放的病案库,按不同医疗机构,按患者住院时间或病历住院号顺序装箱存放,制定病历存放目录,保证病历的可获得性。
(三)查阅与复制。市人民医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相关病历,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提供病历借阅与复制工作,并按规定保护病人隐私。病历借阅资格审核,病历借阅登记记录,病历复制申请审核,病历复制登记记录统一由市人民医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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