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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函〔2018〕49号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公共场所首次申领、延续卫生许可证时,申请材料必须含有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请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主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避免因不能及时提供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造成无法申领、延续卫生许可证及无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出现。各经营单位可到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查阅具备资质并可在台山市开展卫生检测或评价的社会机构情况。(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联系电话:5565866)
可在台山市开展并具备资质的卫生检测或评价社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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