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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七条规定,结合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1﹞577号)的精神,我市即日起停止实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制度,不再受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其许可证依然有效,期满后不再续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需申办许可证。
请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1997)的国家标准内容,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并依法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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