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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台山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7-05 02:15:2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教学场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9〕758号)要求,决定对全市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照明进行“双随机”抽检、记录并公布。现将《2019年台山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局伍玉玲,5559836;市教育局刘振思,13902589403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台山市教育局

2019年6月24日



2019年台山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

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开展“双随机”抽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联合开展“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水平。

二、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完成数量应涵盖全部双随机任务。

三、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

(一)教育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25日前负责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辖区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将抽查要求传达至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各单位配合联合抽查;按照抽查方案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支持,并做好抽检结果的公布工作;督促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整改,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各被检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各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并登记造册。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有关抽查具体工作,协调好卫生监督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抽检结果。

(三)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执法文书,并向各被检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并对后续问题整改提供业务指导;根据市疾控机构的抽检结果和检查情况撰写工作总结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疾控机构。市疾控机构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抽检工作,记录抽检情况和结果(附件1、2、3),并将附件1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卫生监督机构。

四、时间节点

2019年6月30日前确定“双随机”抽检任务相关事项。

2019年9月27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并完成数据汇总工作。2019年10月8日前完成总结报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卫生监督、疾控人员开展抽检工作。要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强化保障措施,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国家抽检任务顺利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被抽查单位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开展工作,对照卫生标准和规范,督促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切实将问题整改到位。

(二)认真总结,及时公布。市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逐级上报,与教育部门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于10月8日前报送至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工作总结应包括:1.当地开展学校卫生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情况(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分别说明)

2.抽检结果情况分析;3.整改情况及对社会公示情况,须提供对社会公开的查询方式;4.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附件:1.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1

      2.托幼机构采光和照明抽检情况表附件2

      3.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和照明抽检情况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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