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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卫函〔2019〕598号)和《江门市卫生健康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江卫函〔2019〕362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台山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相关执法人员负责,并于6月19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同志名单(附件2)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各部门、市卫生监督所按季度汇总本部门单位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职能部门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4),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9月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职能部门检查工作统计表于2020年1月16日前报送。
附件:1.台山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名单
3.台山市医疗乱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表
4.职能部门检查工作统计表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台山市委宣传部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公安局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
(市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关芬战,电话:5559812。)
附件1
台山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欺诈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血液透析、医学检验、影像中心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挂名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要求收费等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检查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市委宣传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我市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4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局。各部门按职能加强日常监管,集中整治范围包括我市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各部门将于6月20日至6月21日及9月上旬开展专项督导检查。6月检查对象为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检查安排详见附件3,9月检查另行文件通知。检查方式包括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查看、反馈。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一2020年1月)。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继续加强对医疗乱象的整治检查。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部分单位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全年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汇总报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市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附件2
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名单
部门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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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台山市医疗乱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表
检查时间 | 受检单位 | |
6月20日 | 上午 | 妇幼保健院 |
下午 | 人民医院 | |
6月21日 | 上午 | 第二人民医院 |
下午 | 中医院 |
附件4
职能部门检查工作统计表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负责职能部门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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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职能部门 |
专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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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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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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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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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市卫生监督所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具虚假证明 |
| 市卫生监督所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安局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市医疗保障局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个 | 市卫生监督所 | ||
停业整顿 |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人 | ||
护士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护士 |
| ||||
其他人员 |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检查数量 | 负责职能部门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各职能部门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
其他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市卫生监督所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具虚假证明 |
| 市卫生监督所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安局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市医疗保障局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个 |
市卫生监督所 | ||
停业整顿 |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人 | ||
护士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护士 |
| ||||
其他人员 |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负责职能部门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 各职能部门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或医院等其他类型机构 |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市卫生监督所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具虚假证明 |
| 市卫生监督所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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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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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安局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市卫生监督所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市医疗保障局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负责职能部门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个 | 市卫生监督所 | ||
停业整顿 |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人 |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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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业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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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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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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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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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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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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