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台山实际,台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了《台山市民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30日。在征求意见期内,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
联系电话:0750-5522533 传真号码:0750-5504562
电子邮箱:wgx22250@163.com
通讯地址:台山市环北大道93号台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29200
附件:《台山市民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台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台山市民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民宿的定义
(一)客户数量。
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的单幢建筑所经营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
(二)商事登记。
在市监部门的商事登记中标明经营范围为“民宿服务”,民宿主人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等服务范围。
(三)建筑质量。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对利用台山侨乡建筑(如碉楼、骑楼、洋楼等)或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适当放宽民宿规模要求。
二、民宿的备案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二)镇级人民政府。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民宿的经营
(一)明码标价。
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二)优质服务。
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三)经营项目。
民宿经营者所提供的食住服务以及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安全生产。
民宿经营者是安全生产(包括消防、食品)的主体责任,履行安全义务。
(五)购买保险。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四、民宿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方面。
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治安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建部门等组成联合安全生产监督小组,定期对民宿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由该部门进行指导、督查整改到位。
(二)经营管理方面。
1.建立“民宿登记管理平台”。
旅游部门建立旅游大数据中心管理处,免费在民宿安装“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与大数据中心管理处相连接。同时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是游客入住民宿,必须凭客人身份证扫码入住。通过信息采集,大数据中心管理处第一时间掌握民宿入住情况。
2.建立“旅游+税务互通平台”。
旅游部门与税务部门联手建立“旅游+税务互通平台”,每日对民宿入住信息互通有无。税务部门根据旅游部门提供的游客入住信息,对民宿依法依规纳税情况进行督查、监管。
3.建立“旅游+公安+市监安全生产监管平台”。
旅游部门与公安部门、市监部门联手建立“旅游+公安+市监安全生产监管平台”,每日对民宿入住信息互通有无。公安部门根据旅游部门提供的游客入住信息,对民宿的安全生产进行依法依规督查、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依法进行监管工作。
五、民宿的监督
(一)治安主管部门职责。
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不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不在3小时内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市场监管部门。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旅游部门。
凡是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监察部门。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包括民宿建筑安全、污水排放等)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民宿的释法
《台山市民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必须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七、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开始施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台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550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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