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
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江门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文化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号),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总体实行市本级与所在市(区)共同承担,具体资金扶持办法按照扶持项目分类分档进行(分担比例详见附表)。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自2019年以来,在我市丰富旅游业态、扩大旅游知名度、提升旅游品质等方面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情形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建设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资金扶持上给予大力支持。
(一)对符合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
(二)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各市(区)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后,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六条鼓励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推进旅游品牌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对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旅游企业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3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 。
(五)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已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连续荣获该称号的,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八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一)鼓励各地依托特色农产品、田园风光、乡村景观等,打造旅游特色村。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称号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鼓励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表演项目,并对游客开放。项目有固定表演时间、地点,每月表演场次不少于4次。各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由国务院其他部委单位牵头,与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联合评定的乡村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荣誉称号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给予获得荣誉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九条 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新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建设旅游驿站。对新建营运并被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驿站,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培育一批非遗活化文创企业,对非遗活化项目开展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发展前景,给予非遗活化文创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全国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或省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大力推动侨乡民宿发展
(一)打造环历史文化游径民宿风光带。重点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游径、侨乡世界文化遗产游径等历史文化游径的民宿发展。对纳入全市历史文化游径规划节点,新建成并对外经营的民宿,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民宿,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个整体申报,扶持客房数不超过14间。
(二)积极打造民宿精品集聚区。鼓励在风景区周边、古驿道沿线、乡村旅游点发展民宿集聚。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和文化村落等吸引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家以上(含5家,其中至少2家民宿为2019年1月1日后投资开发建设)、客房总数超过50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该扶持资金须用于民宿集聚区内旅游道路、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文化旅游景点标识牌、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十四条 鼓励创建精品民宿。新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并在我市属于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包括影视拍摄基地、文化旅游创意园区、工业旅游项目、体育旅游项目、研学旅游项目、旅游创客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特色旅游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创建“旅游+”和“+旅游”示范单位。对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由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对创建获得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给予创建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与第七条不重复扶持)。获得国家级、省级红色经典景区或红色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本条与上一条不重复扶持)。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智慧旅游。鼓励数字智能化技术在旅游体验、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企业管理方面应用的文旅产品、项目,包括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等,按社会投资方实际投入智慧旅游金额的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开展城市旅游宣传推广。对本市旅游企业到省内(江门除外)、省外和港澳台地区以江门旅游大品牌下开展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推介江门旅游产品、线路,且提前在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企业广告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旅游企业全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人才培养。对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对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不重复扶持的项目外,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受理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所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项目扶持申请。旅游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申报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旅游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二)拨付
属各市(区)全额负担的,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属市本级和市(区)两级按比例负担,或市本级全额负担的,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报江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域旅游扶持资金绩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扶持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表: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附表
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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