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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旅游法》权责解析
  • 2019-07-25 06:41: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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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的,应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行社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者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接受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遭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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