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双公示”目录
(一)行政许可目录
单位:台山市体育局 (盖章)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股室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20个工作日内。承诺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9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20个工作日内。承诺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上级放权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20个工作日内。承诺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台山市体育局体育经济股 |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
上级委托 |
企业 |
法定20个工作日内。承诺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二)行政处罚目录
单位: 台山市体育局 (盖章)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主体 |
承办股室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1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体育局 |
经济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2 |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相关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体育局 |
经济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3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台山市体育局 |
经济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4 |
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台山市体育局 |
经济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5 |
对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予以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
规范性文件设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6 |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运动员等级称号 |
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7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及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8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
取缔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9 |
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取缔、查处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0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1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2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3 |
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4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 ) 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 ) 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 ) 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 四 ) 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 ) 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5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缴纳补偿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16 |
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台山市体育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授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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