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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
  • 2017-06-11 07:21:1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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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符合许可要求条件,没办理许可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提交许可申请。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不符合许可要求条件;经警告还在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2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三)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较轻

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较大;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3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

较轻

符合许可要求条件,没办理许可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提交许可申请。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符合许可要求条件;经警告还在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4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三十一条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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