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台山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
由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监督主要职责
(一)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5.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6.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体育经济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审批须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
(二)实施监督管理,实地检查不少于2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三)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上述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三、监督检查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召开会议。每年召开1次以上全市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会议或培训班。
(二)自查。经营单位每年在对外开放前开展自查,填写《设施维护工作台账》和《人员培训工作台账》。
(三)抽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原则上每个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场所每年进行1次以上实地检查。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四)联合检查。结合“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市体育局联合市旅游局、市安监局以及属地政府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五)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单位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次数。
上述五项监督检查措施由分管领导牵头,行政审批服务股具体实施,相关文书和影像等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归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并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实施监督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和拍摄取证,监督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归档佐证材料。
(二)上报结果。实地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监督结果汇总上报分管领导。
(三)整改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分管领导将整改结果上报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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