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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2017-09-04 07:53:0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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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文化部门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及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台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局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局长负责;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第五条  设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组,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本局根据国家和上级文化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发展态势;
(三)有效调控文化娱乐场所布局、规模和数量;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四)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利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淫亵活动或赌博等行为,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侵犯著作权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出版物的行为,对违法违章的表演、播唱、播放行为,采取法律制止等减少危害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违反文化、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行政处罚;
(七)协助查处违法、违规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扫黄打非”工作以及其他整顿文化市场的行动;
(九)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指导、监督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抢修、开发利用等业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局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以及从中阻挠或故意拖延查处的,从重追究。
第九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和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一)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为;
(四)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法定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在局内部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五)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六)予以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本各股室(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对有下列情况的个人或股室(大队),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 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 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本局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六章 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股室(大队)。各股室(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五条  对新颁布的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股室(大队),并及时补充到各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书中。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予以登记和存档。
第十七条  各股室(大队)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依据文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
第二十条  本局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文化行政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依法追究、及时查处行政执法责任人员,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执行和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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