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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 2019-01-11 08:17: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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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理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拖延办理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三、刁难、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的;

四、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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