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体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证、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追究制度。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行政许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许可的责任人,实行追究制度。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的行政许可的,应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3、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5、许可责任人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许可材料或证据的;
6、许可责任人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材料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违反行政许可审批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涉及不同部门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9、无法定依据或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等各种规费的。
10、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分为:
1、责令写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扣发考核奖;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6、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本制度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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