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文广新局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二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其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条 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依照保密文件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涉密文件或其它涉密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不得向外泄露重点工程对外招、投标及其技术、设备、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底数。
第七条 不得泄露国家建设工作的长远计划、规划及拟议中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
第八条 不得随意向外提供路网、港口、码头等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施工图文资料。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条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十三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十四条 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六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台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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