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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办法》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措施,有效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权益,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在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起到着重要的作用,保证各项优抚安置措施更合理、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是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4年第 413号);
2.《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26号);
3.《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江办发〔2008〕10号);
4.《江门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1998年江府令第2号)
三、办法概括
《实施办法》文件章节条款全文共35条,第1条为制定目的,第2条至5条为适用范围、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第6条至8条为军事设施保护;第9条为军车免费;第10条至第14条为接收安置制度、就业创业扶持;第15条至25条为抚恤优待措施及奖励;第26条至31条为维权保障及罚则;第32条为资金保障机制;第33条为对下级的要求;第34条为机构改革期间,对原消防、边防、边检部队人员优待保障政策的说明;第35条为生效时间及有效期。《实施办法》内容基本构成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在接收安置及军人子女就读上进行了完善,健全了抚恤优待制度,明确各项拥军优属资金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现行保障退役军人和军属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从入伍、退役、安置、优待、救助等多个方面列出了广大优抚对象享受的权益保障,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创造有利条件;从完善优待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罗列了工作任务和有关部门分工,为维护退役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和优待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现役军人“三后”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积极协调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后路、后院、后代’现实困难”的指示要求,倾力解决军人的“三后”问题,帮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实施办法》对军人安置、家属就业、子女入学都作出了详细说明。
(二)强化军人优待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优抚对象医疗、住房、生活、工作、社会等方面给予优待,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给予定期抚恤或定量补助。
(三)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项优抚政策,尤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医疗、住房、生活就业创业、子女读书等方面的帮扶解困政策作出进一步说明,为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新增内容
(一)扩大奖励对象范围:
1.对获得国家、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本市户籍居民给予奖励;
2.同一人在年内多次满足获奖条件的,按标准给予多次奖励。
(二)按照拥军优属工作要求,增加国防教育的相关内容,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提升学生国防意识。
(三)因机构改革尚在进行,对消防、边防、边检人员的相关优待未纳入《实施办法》,特设置第三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对上述人员的优待保障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扩大子女教育享受对象,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当年转学、入学的,享受与驻军现役干部子女转学、入学同等的优惠待遇。
六、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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