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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担当有为,争创一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和双拥工作激励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各地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公共交通设施和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在部队驻地的道路、车站、码头等醒目位置设置拥军优属宣传标语,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本地新闻媒体单位应根据双拥工作不同时段的内容和要求,开辟双拥工作宣传教育专题专栏。
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国防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抢险救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公民和组织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科技拥军和文化拥军活动,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等多形式融合活动,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积极开展基层共建活动,持续推进开展拥军活动,从生活、娱乐、文化宣传等方面促进部队基层建设。
第八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军事设施的,应事前与部队及国家安全部门协商,由军用设施属地相关部门牵头妥善处理解决。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支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择(就)业、创业发展。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
随军家属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按照《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细则》等上级文件进行安置。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就业方式实施“5+X”模式,即实施定向招聘和安置为重点、军民共建单位、双拥成员单位、社团组织、拥军爱心企业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增加“X”项目。具体按照《江门市“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方案》(江民〔2018〕65号)实施。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第十三条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建设,扶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创业和就业。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退役军人,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由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量补助。
对未就业的江门驻军和江门舰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除外),由军人驻军所在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江门舰由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贴。所需生活补贴经费从每年度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中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按照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相应加大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投入,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享受个人缴费优待;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具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户籍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和复退军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建函〔2018〕2116号)实施。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优待金支出列入各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凡本市户籍入伍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每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受奖的,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每获得国家、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到其家中慰问祝贺,奖励标准如下:
(一)现役军人荣获中央军委和国家授予荣誉称号者、本市户籍居民获得国家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者,给予7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现役军人荣获各大战区、各军兵种和省授予荣誉称号者、本市户籍居民获得省级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者,给予6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4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32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评为优秀士官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其中,义务兵年内每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义务兵的,按照《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民优〔2018〕4号)的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如一次性优待金标准低于前款标准的,按本办法发放。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的优抚对象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并在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时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规定执行。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当年转学、入学的,享受与驻军现役干部子女转学、入学同等的优惠待遇。
对困难退役军人的直系子女入读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普通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大专院校的给予助学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凭公交公司的优抚卡,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可全程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本市行政区域的高铁、轻轨、客运汽车站、码头和公共汽车站及其他公共性服务单位,应对上述对象依法设立优先服务窗口、设立明显标识,并给予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凭凭本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在正式开放期间一律免收门票。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重大节庆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从每年度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发生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坚持爱护军队、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举办“双拥模范集体”“双拥模范个人”的授予和“最美军嫂”评选活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三十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将分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机构改革期间,上级有关文件对于消防、边防、边检人员优待保障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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