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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台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公开信息,提高我局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政务活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是指本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具体办理方法是:
1.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统一处理后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主动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时限。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须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相关信息。
(二)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我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五)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内容应包括: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六)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四、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一)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再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本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五)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六)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七)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群众来访事项;
2、不履行服务承诺;
3、在受理来访事项时擅自提出办事条件和要求;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一是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责任的追究
一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是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是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股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机构职责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评。
(二)建立健全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协调、指导、监督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受理申请人申请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4.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对政务舆情及时组织回应;
6.我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我局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彭运,联系方式:0750-5538902。具体职责是:
1.制作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维护、更新、发布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3.对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办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协调确认我局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我局的政府信息;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七、公开范围
(一)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与我局职能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办事指南或者办事流程;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小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综合组负责人初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复核和我局局长签发后予以发布。
(三)除本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股室(单位)。相关股室(单位)负责办理,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后答复申请人。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官网、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用于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二)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依法举行听证会;
4.其它适当的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监督检查和奖惩
(一)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认真执行本工作制度,开展政务公开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股室,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三)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组织人事组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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