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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及各镇(街)、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及各镇(街)、市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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