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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统计对象误报投资数据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台山市统计局在接到上级国家查询标记后,发现XX镇XX公司XX项目投资指标填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我局人员第一时间赴XX公司开展查询核查工作。在检查该公司上报的项目投资情况表2023年1-5月本年完成投资指标时,发现上报数13519万元,与核查数4131万元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研究,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据调查,该公司在2023年6月没有按照指标填报要求报送项目投资申请表2023年1-5月本年完成投资指标,误将租金列入该指标统计数据里面,造成数据失实。
【调查和处理】
经我股人员调查该企业法人、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公司负责人在数据审核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统计员对统计制度指标理解不透彻问题,导致误将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导致填报数据与真实数据差异较大。
6月5日,我股人员到达该公司现场后,一方面,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等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同时强调准确把握统计指标的重要性,以免疏忽大意,造成填报数据失实。另一方面,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使他们对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了解,也意识到无论是否主观故意所为,只要造成数据失实达到一定比例,就触犯了统计法。当天,企业根据我局对该指标填报的要求,完成2023年1-5月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修正,最终上报数改为4131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中,我局通过向企业反馈国家查询标记,现场向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企业相关人员的统计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能力。虽然该公司统计数据失实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口径掌握不够精准,但无论是主观上故意造假还是因为业务不熟悉的非主观错误,产生统计数据失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上报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加强与统计机构的沟通,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数据填报口径等规范要求。一旦造成数据失实,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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