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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资源共享,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局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坚持为统计业务服务的原则。
三、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业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系统、计算机房建设等。
四、局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局、监察局负责信息化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五、各专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先向局办公室申报,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对项目是否符合上级业务的建设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落实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局领导研究。
六、各分管专业申报材料必须包括建设依据(上级有关文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其他区(县)的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七、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对金额较大的项目,请示局领导后,提请采购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八、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规范;2、安全保密评审,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3、是否能和现有系统进行整合,资源共享,提高系统利用率,降低成本;4、项目设计和建设有无考虑数据的安全备份,有无提供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5、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和实际需求相适应,项目预算资金是否合理,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否有保障。
九、系统设计开发单位必须有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设计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
十、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市统计局会同市采购中心与经信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经市领导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标书,进入政府采购流程。
第四章 项目验收
十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中标单位应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对重大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十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上级统计部门的规范要求及项目建设合同、技术资料为依据。
十三、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内容:1、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2、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3、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5、项目是否达到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6、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7、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已熟练地掌握管理、操作要求;8、管理制度、操作要求是否建立和健全;9、系统维护是否有保障;10、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十四、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款。
第五章 运行维护
十五、项目验收运行后,责任科室领导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设置相应的权限;操作员应设置登录口令;系统管理员特别要注意保护好超级用户密码,定期查看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有异常时要及时与维护商沟通,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十六、项目系统管理员要做好数据的安全备份工作,系统维护商在进行系统维护时,项目系统管理员要亲临现场,确保数据的安全。
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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