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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统计局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 2022-02-14 09:15:49
  • 来源: 台山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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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统计局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

  为确保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部门管理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日常提供(共享)统计资料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公报和统计新闻稿等。本局各股室整理统计数据、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报告、发布统计公报和统计新闻等,从整理、撰写到报送、发布的全过程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 各股室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及时对外提供(共享)真实准确全面的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原则上在公开发布后才能对外提供(共享),提供(共享)内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规,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条 各股室统计资料撰写人为直接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为全面审核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终审责任人。

  第条 确定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的职责分工。

  为江门市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提供统计资料(含为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提供资料),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并协调,各有关股室配合整理。

  为江门市统计局各科室、市直部门、各镇街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综合性资料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专业性资料由对口专业股室负责。

  涉及多个专业的统计资料,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组织协调,相关专业股室协助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负责。

  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资料,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提供途径原则上按原申请途径执行。其中,通过台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台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等途径的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提供,相关股室协助。提供范围为已挂台山市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年鉴等公开的统计资料。

  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并协调,各专业股室配合撰写。

  各项普查资料的提供(共享)与发布,按普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规范提供(共享)统计资料审核流程。

  局领导批准提供(共享)的统计资料,实行三审制。

  一审:统计资料撰写人对原始数据来源、录入、计量单位、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数据合理性等进行自审,确保无原发性、技术性差错。

  二审:各股室负责人对资料来源、计算方法、数据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审核统计数据运用的逻辑性、保密性,以及统计数据与观点是否一致,确保资料来源合法和数据准确,审核后签名以示负责。

  三审:为江门市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统计资料或为市有关部门提供比较关键和重要统计资料,须送分管局领导,并送局主要领导审定。

  各股室负责人同意提供(共享)的常规统计资料,实行股室内自审、互审和负责人终审。

  第条 综合运用统计数据审核方法。

  各股室整理统计数据时,可结合本专业实际,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审核。

  审核数据的合理性。要结合统计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对指标数据进行判断分析,避免出现常识性差错。

  审核数据的匹配性。要结合相关程度紧密的其他指标数据对指标进行判断分析,避免出现趋势性差错。

  审核数据的逻辑性。要对指标数据的总计和分组、指标地区间的横向对比等进行逻辑审核,避免出现不平衡、不协调差错。

  审核数据的波动性。要根据指标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指标进行纵向分析,发现波动异常的要深入检查,避免出现技术性差错。

  第条 确保提供(共享)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各股室应严格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正式提供(共享)使用的全市统计数据应以江门市统计局核定的为准,分镇街统计数据应与各镇街对口专业数据保持一致,杜绝数出多门现象,维护市统计局提供(共享)和公布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第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条 本制度由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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