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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台山市统计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职责范围
包括本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审核、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及其所承诺的时限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三、工作要求
(一)各股室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二)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手续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其他服务事项,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办理机关公文,承办部门应在发文机关要求或者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三)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报表、资料、年报、年鉴、分析、专项调查以及案件处理等),按局内相关工作规定和上级要求的时限办结。
(四)对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同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办理的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四、监督检查
对本制度的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日常的不定期监督和考核;机关内外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责任追究
各股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谈话提醒,第二次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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