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水利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送、准确地查找台山市水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及内设机构信息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台山市水利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台山市水利局制发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双公示。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与“三公经费”。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财政预算、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信息。
(五)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人事信息。
(六)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重要会议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水利信息。
(七)通知公告。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通知公告信息。
(八)办事指南。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行政服务办事指南及其他信息。
(九)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包括:台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台山政府网”(www.magnetkurs.com)上查阅《台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目录》的引导,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www.magnetkurs.com/zfgzbm/sslj/index.html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台山市水利局办公室(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南门路130-1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台山市水利局(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南门路130-1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规章文件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市水利局办公室)查阅。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台山市水利局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台山市水利局办公室(台山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30-1号
联系电话:0750-5522211,传真号码:0750-5519718
邮政编码:5292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0144/choice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台山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台山政府网”(www.magnetkurs.com)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二楼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南门路130号-1,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EMS“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国·台山政府网”(www.magnetkurs.com),在“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750144/choice)中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4),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