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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利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0-01-22 09:46:3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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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台府〔2019〕17号)有关要求,现决定:

  一、对我局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理由

1

关于印发台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5〕4号

文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对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关于印发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5〕5 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的“市水务局”修改为“市水利局”。
      2.将第四条第二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税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3.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科工商务局”。
      5.将第十七条第七款、第二十三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6.将第十九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将第二十条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城市综合管理”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消防部门”。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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