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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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19:10:26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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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台水许准[2024]40号 |
项目名称 | 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许可内容 |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受理你公司关于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决定准予变更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江门市台山市深井镇獭山村,2020年12月14日,我局以台水许准〔2020〕72号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于2021年9月开工,2024年2月完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较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增加33.50%,植物措施面积较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减少89.80%,重新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 二、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2.43公顷。 (二)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不低于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不低于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不低于95%,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2%。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变更后水土保持补偿费123682.8元(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55〕95号)文件规定,原方案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方案变更后,在原防治责任范围基础上新增面积206137.89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3682.8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111314.52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2368.28元。请在本方案批复后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其他仍按《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台水许准〔2020〕72号)及《实施中广核台山深井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执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31671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519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广核台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00559184568N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潘天国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日 |
许可截止期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水利局 |
地方编码 | 440781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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