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办理潭江干流右岸台山市大江镇悦欣沙石经营部堆料场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办理台山市大江镇悦欣沙石经营部堆料场位于潭江干流右岸五星河段背水面,公益大桥下游约1.3km处。地理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22°47’11”、北纬22°25’47”,占地总面积5871平方米,占用潭江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480平方米。经审查,该项目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堤防安全稳定、防汛抢险等无明显影响,同意你单位在上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堆料场。 (二)根据《台山市大江镇悦欣沙石经营部堆料场对堤防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堆料场平均长度约为120米,平均宽度约为48.9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须按《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标注控制范围四周设置边界桩和标高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由你单位负责),物料必须在该范围内堆放,且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4米。 (二)你公司堆放使用期间要严格控制堆放高度和范围,加强堤防等水利设施监测,发现险情应及时通知属地堤防管理部门,同时做好应急抢险措施。若因你单位超高超范围堆放等引起塌岸的,作业行为危及堤防等水利设施安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单位负责;若损坏堤防等水利设施,你单位必须按水利部门的技术要求及时修复和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三)物料堆放场范围内需保持防汛通道畅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需要进行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的时候,你单位需在堤防背水坡向外预留10米的安全通道空间,并服从水利和应急等部门的指挥调度。 (四)物料堆放场的各种运输车辆禁止在堤防上通行,采用船舶自带的传输装置装卸货物时不得增加堤顶荷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在堤围上的砂石杂物由你单位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并负责清理费用,在经营运输过程中若损坏堤围、涵闸或其它水利设施,你单位必须按水利部门的技术要求及时自行修复及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五)你单位堆放使用期间严禁对场地围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及杂物,严格落实防扬尘措施,并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水环境的保护。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水〔2019〕66号)要求,堆放场的经营者应建立砂料进出场登记台账,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场。 (二)为规范临时堆放场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你单位须与该堤段管理单位签订堆放安全责任书。 (三)为了加强堆放场管理,你单位须在堆放场进口处公示牌(公示内容含堆放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堆放面积、有效期;堤防管理单位、监督部门、联系电话等)。 (四)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五)堆料场临时占用规模、地点等作重大修改的,需经我局同意。 (六)本次准予行政许可不包括堆放场内的建(构)筑物,若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你单位要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且实施时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七)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营物料堆放场的场地均为临时占用。因此台山市大江镇悦欣沙石经营部堆料场临时占用期限为两年(从批复之日起算),两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应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八)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