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晶科电力台山北陡30MW、二期30MW渔光互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涉河工程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晶科电力台山北陡30MW、二期30MW渔光互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228国道东侧,地处北纬21.8578°,东经112.4056°。建设内容包括:1座110kV升压站与装机容量60MW光伏电站区(一期30MW、二期30MW)。工程总占地面积为57.93公顷,为临时占地,包括光伏组件区55.47公顷,道路工程区2.10公顷和施工临建0.36公顷。其中110kV升压站配套排水沟、进场道路部分位于北陡围海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所在位置堤防设计防洪潮标准为20年一遇。 (二)拟建110kV升压站所在堤防现状无明显背水坡,进站道路采用平交方式与右岸堤防连接,跨背水侧排水沟处采用盖板,场区墙体距背水侧排水沟最小距离3.8m,进出通道距堤顶约6.0m。场区高程为6.0m,通过道路与堤顶放坡连接至现状堤顶高程5.7m,坡度约5%。 (三)拟建110kV升压站配套排水沟、进场道路涉及占用北陡围海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总面积为277.4平方米,其中进场道路路面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238.7平方米,排水沟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38.7平方米。由于工程总体布置均在堤防背水侧,未占用水域,因此阻水比为0,不会对河道行洪造成阻水,并满足防洪高程要求。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堤防,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堤防造成损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我局。 (二)施工期应在所在堤防上、下游200米范围内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我局。施工期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单位应尽快拆除相关临时设施,并做到工完场地清,避免对岸坡、堤防产生破坏性影响。 (三)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临时施工工程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你单位需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预案和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四)工程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同时,应合理设置升压站排水系统,避免污水直接汇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三、其他要求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建成后,应在工程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等,避免其他活动对堤防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因河道整治、堤防加固需拆除堤防管理范围内进站道路、排水沟等设施,你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七)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晶科电力台山北陡30MW、二期30MW渔光互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