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台山市台城信骄沙场涉河项目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你企业委托编制的《台山市台城信骄沙场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成果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属地政府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台山市台城信骄沙场涉河项目位于新昌水一级支流凤河口下游约550米处,新昌水干流处岸,地理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2°45’7”、北纬22°16’23”。由于沙场经营需要,在临岸位置设置了临时输料架、临时堆料场等设施。 (二)拟建临时输料架前沿线与新昌水现状堤岸线齐平,包括料斗区、传送段、悬臂段三部分,其中料斗区料斗长4.5米,宽4.5米;传送带长8.5米,宽1.5米,梁底标高(5.50米)略高于岸顶标高(5.27米);悬臂段长17.5米,宽1.5米。采取钢桁架传送带结构,通过高钢架滑轮与钢缆绳控制悬臂段升降,支撑柱距离岸边1米。 二、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你单位须按《防洪评价报告》标注控制范围四周设置边界桩和标高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物料必须在该范围内堆放,且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你公司堆放使用期间要严格控制堆放高度和范围,对项目区附近堤岸采取钢筋砼挂网等加固措施,加强堤防等水利设施监测,采用船舶自带的传输装置装卸货物时不得增加岸坡荷载,发现险情应及时通知属地堤防管理部门,同时做好应急抢险措施。若因你单位超高超范围堆放等引起塌岸的,作业行为危及堤防等水利设施安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公司负责;若损坏堤防等水利设施,你单位必须按水利部门的技术要求及时修复和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三)为了加强堆放场管理,你单位须在堆放场进口处树立公示牌(公示内容含堆放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堆放面积、有效期;堤防管理单位、监督部门、联系电话等)。 (四)物料堆放场范围内需保持防汛通道畅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需要进行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的时候,你单位需预留安全通道空间,并服从水利和应急等部门的指挥调度。 (五)在所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明确管理职责,在发生洪水时停止沙场作业,以免阻碍防汛抢险。 (六)你单位堆放使用期间严禁对场地围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不得直接和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和生活污水,严格落实防扬尘措施,并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水环境的保护。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水〔2019〕66号)要求,堆放场的经营者应建立砂料进出场登记台账,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场。 (二)为规范临时占地区域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你单位须与该堤段管理单位签订堆放安全责任书。 (三)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四)堆料场临时占用规模、地点等作重大修改的,需经我局同意。 (五)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政府建设(含水利建设)需要收回场地时,你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六)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