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国道G240与疏港公路连接线(广田大道)工程涉河路段、白宵河桥、白宵东涌桥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国道G240与疏港公路连接线(广田大道)工程涉河路段、白宵河桥、白宵东涌桥位于台山市赤溪镇(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其中工程涉河路段位于黄水坑河河口至上游约599米的河道左岸,与白宵河桥、白宵东涌桥相接;白宵河桥位于白宵河河口上游约2050米处;白宵东涌桥位于白宵东涌河口上游约2533米处。涉河路段所在的黄水坑河段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白宵河桥所在的白宵河段设防标准为50年一遇,白宵东涌桥所在的白宵东涌河段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拟建桥梁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均为50年一遇。 (二)拟建国道G240与疏港公路连接线(广田大道)工程涉河路段长598.45米,宽36.5米,路拱横坡为2%。拟建白宵河桥采用平交方式跨越白宵河,路线与现状河道斜交50°,桥梁全长107.7米,宽36.5米,桥梁中轴线与桥墩轴线夹角50°,桥墩轴线与现状洪水流向一致。拟建白宵东涌桥采用平交方式跨越白宵东涌,路线与河道斜交85°。桥梁全长67.7米,宽36.5米。 (三)在P=1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涉河路段在现状河道最大阻水比为15.42%,在采取补救措施对现状河心洲进行清挖后,阻水比为3.85%。在P=2%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白宵河桥在现状河道最大阻水比为8.5%,在采取补救措施对桥址河段按60米河宽进行整修后,阻水比为0。在P=1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白宵东涌桥在现状河道最大阻水比为8%,在采取补救措施对桥址河段按32.64至48米河宽进行整修后,阻水比为0。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白宵河桥桥址河段按60米河宽进行整修,桥下河道护岸采用扶壁式挡墙,墙高6.5米,堤顶高程4.28米;白宵东涌桥桥址河段按32.64至48.00米河宽进行整修,桥下河道护岸采用扶壁式挡墙,墙高6.5米,堤顶高程4.36米;你单位应对挡墙临水侧采用抛石护脚进行加固防护。 (二)黄水坑河河口至上游约750m的河心洲进行清挖整修,清挖后底高程为-0.73米,纵向比降为1.6‰,你单位应做好清挖河心洲后两侧河床的衔接,不得超挖。涉河路段完建后为路堤结合,需满足黄水坑河1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路面(或防浪墙顶)高程不得低于4.36米。 (三)桥墩完成施工后,你单位需在各桥墩处河床局部范围采取一定的冲刷防护措施。 (四)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工期,项目涉水部分须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尽量减少临时施工工程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且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预案和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施工期突遇暴雨,堤防安全超高小于0.5米时,应即刻挖除围堰、钢便桥、钢平台,待突发情况过后,再重建施工围堰、钢便桥、钢平台。 (五)距离堤防较近的桥墩桩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堤防,做好开挖支护,尽可能减少基坑开挖对岸坡坡脚的破坏。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堤防造成损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我局。 (六)施工期应在大桥施工范围内的堤防段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我局。施工期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须尽快拆除施工栈桥、围堰,避免对岸坡、堤防产生破坏性影响。 (七)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时,应合理设计大桥桥面排水系统,避免污水直接汇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论证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国道G240与疏港公路连接线(广田大道)工程涉河路段、白宵河桥、白宵东涌桥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