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台山市广海湾湾区联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对大隆洞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本项目涉及的大隆洞水库管理范围为副坝周边土地,拟建工程由引渠段、塔式取水口段、引水隧洞和交通桥四部分组成。新建取水塔位于大隆洞水库东北角,距离现状取水口直线距离约63m,距离副坝最小直线距离约为94m,距离主坝最小直线距离约为125m。引水隧洞距离副坝最小的直线距离约为11m,距离现状输水涵管距离约为46.12m。 (一)引渠段主要建设内容为:大隆洞水库死水位为16.244m,根据大隆洞水库水下地形图,需设置引水渠引水至进水口,引水渠的起点选在库底低洼处,库底高程14.00m。引水渠采用梯形明渠型式,渠底高程为14.244m,底宽2.4m,两侧按照1:1放坡至现状地面高程,设计纵坡1‰,总长37.34m。 (二)塔式取水口段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水口位于大隆洞水库东北角副坝右岸,采用塔式进水口,顺水流向长14m,宽6.5m,采用分层取水方式,分两层取水,取水口底板高程分别为:12.24m、23.144m。取水口坐落在强风化基岩上,塔身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顺水流向依次布置耙斗清污机、拦污栅、下层工作闸门及上层工作闸门,取水口顶高程为39.944m(同大隆洞水库大坝坝顶高程),上设启闭机室,取水口与岸边采用交通桥连接,桥长46.1m,桥宽3m,取水口前设10m长C30混凝土护坦,厚50cm,与引水渠段采用1:4坡度平顺衔接。 (三)引水隧洞主要建设内容为:引水隧洞接进水口,采用圆形有压洞,全长246m,进口底板高程12.24m,出口底高程为12.00m,布置在大隆洞水库管理所大门口侧,底坡为i=1/1000,洞径为2.0m,采用40cm厚C30钢筋混凝土衬砌,出口段10m范围采用钢衬以防止内水外渗。 (四)交通桥主要建设内容为:交通桥桥宽5.5m,桥梁全长43.00m,跨径组合为2×20.0m预应力砼简支T梁。桥面高程为41.27m-39.94m,桥梁底高程为39.53m-38.20m。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工程施工期,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输水隧洞施工区域与现状水库道路之间设置安全防护栏进行隔离。施工期间禁止施工车辆在水库大坝上行驶或堆放材料等。同时要做好基坑、副坝及放水塔水平位移、沉降变形及副坝背水侧地下水位等各类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台山市水利局和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并停止施工。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彻底清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弃渣、余泥、废料和垃圾等。工程建设如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岸坡造成损害,应及时向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报告,并负责补救、修复。 (二)大隆洞水库为台山市重要灌溉水源,应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确保2023年4月15日前完成水下部分施工,确保水库度汛安全并具备蓄水灌溉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引水隧洞施工专项方案相关要求落实各项施工工艺和防护措施。施工采用“分部开挖、短进尺、超前支护、钢支撑、网喷、注浆结合跟进”原则。施工时应随时掌握围岩变形数据,仔细观测每次掘进的围岩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杜绝塌方事故发生。洞室开挖后岩壁可能出现大量的渗水甚至出现涌水, 洞室开挖后的渗水和涌水处理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后面混凝土浇筑时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必须对渗水和涌水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台山市水利局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放样应由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派人员鉴定认可。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要求落实台山市广海湾湾区联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相关工程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制定和完善施工期、运行期应急预案,明确双方在施工期和运行期的责任。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接受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安全保护指导。工程投入运行后,涉及台山市广海湾湾区联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安全运行问题,须服从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调度管理。 (四)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时,须请台山市水利局、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参加,并经台山市水利局、台山市大隆洞水库管理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拟建工程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