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台城河北岸截污管网(海园河口西至新宁大桥段)重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建台城河北岸截污管网(海园河口西至新宁大桥)重建工程位于新昌水城区段北岸(右岸),东起河滨东路(海园河口),西至新宁桥(新宁水闸下游约40m处),自西向东敷设,最终接入新建台城污水处理厂。拟建工程所在新昌水城区段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 (二)拟建工程为原位敷设,埋置于现状亲水平台之下,设计管径d300~d1000,设计比降为0.6‰~3.0‰,截污管总长为3801米;其中:重建d1000污水主管长度为3750米,设计比降0.6‰~0.8‰;采用Ⅱ级钢筋混凝土管,橡胶圈承插连接,管壁厚100mm,裂缝荷载69kN/m,破坏荷载100kN/m。d300与d400截污支管长度为51米,设计比降2.0‰~3.0‰,采用Ⅱ级钢筋混凝土管,橡胶圈承插连接,d300管壁厚30mm,裂缝荷载19kN/m,破坏荷载29kN/m;d400管壁厚40mm,裂缝荷载27kN/m,破坏荷载41kN/m。 (三)拟建工程共设井89座,其中:检查井71座、沉砂井10座、截污井2座、暗渠截流沉砂井6座。重建检查井、沉砂井、截污井、暗渠截流沉砂井地面标高与现状亲水平台相平,井盖采用防盗型铸铁井盖且密封不透水,井盖设DN25PVC 排气管,排气管顶高于现状堤顶高程0.5m; 管线控制坐标和相关参数详见附件。 (四)拟建工程沿线共设拦水坝6座,采用木闸门拦截引水至暗渠截流沉砂井后汇入污水主管,拦水坝低于平台0.4m。 (五)拟建工程涉河建筑物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4610.07平方米,为拆除重建工程,截污管线均埋置于现状亲水平台之下。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的振动影响,施工设备荷载不得超过10t,并严格控制钢板桩基坑开挖断面。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观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加强对堤防的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二)你单位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尽量安排在枯水期施工,并做好防护和防渗措施,避免发生渗漏等问题,保证堤防安全。 (三)你单位应进一步制定完善防洪应急预案和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四)在工程上、下游一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埋深及结构等,以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五)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施工及生活废水需处理达标后方可按规定排放,保证河道不受污染;施工期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工程完工后,应对井盖进行止水封闭,修复周围环境;对管道周围灌注粘土水泥浆,以保证管壁与土层之间的紧密接触,截断集中渗流通道,临时建筑物和施工弃渣应及时彻底清理,不得影响堤防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台城河北岸截污管网(海园河口西至新宁大桥段)重建工程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