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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为康非法采砂案
  • 2020-08-11 10:46:25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水利局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水行罚字[2020]2号

处罚名称:

邬为康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违法作业工具

处罚事由:

邬为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晚和4月28日晚,擅自到赤溪镇猪乸潭水库库尾石门坑(土名)处非法采砂。

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2、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手扶拖拉机1台。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邬为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78119xxxxxx8939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8月6日

处罚机关:

台山市水利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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