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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台水〔2024〕53号
TSBG2024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7日
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台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保障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山市已建成投入运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监督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终端污水处理站、污水干管网、检查井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维护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第五条 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水利局,责任主体为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
第六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后续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监督工作,每半年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形成抽查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
第八条 镇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机构,制定设施运行巡查工作制度,落实驻村干部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巡查检查,规范设施监管档案。
第九条 各镇政府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职责:
(一)按照“一周一巡查、一月一检查”的要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巡查检查,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安全,保障终端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二)配合运营责任单位开展检测、设备维修等工作,及时掌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动态;对存在破损、渗漏的污水干管网、检查井及终端污水处理站,及时指定专人跟踪处理并通知运营责任单位予以修复。
(三)督促各村做好终端污水处理站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协调解决日常运维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制止破坏污水处理设施、违规占用终端污水处理站、私自连接管网、私自从电表箱接电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 市水利局或各镇政府应依法选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责任单位,并在建设运营合同中要求运营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运维手册和工作制度,设立运营管理队伍。运维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亮证服务。
(二)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检及清理疏通,对设施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和修复,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设施运行记录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三)做好终端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故障维修,对出现影响终端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尽快修复解决。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以下应急故障信息和日常运维信息:
1.如发现设施出现严重损坏等应急故障,运营责任单位应于当日向所在镇政府和市水利局报送应急故障信息;
2.运营责任单位应每月向所在镇政府和市水利局报告上月的运维情况(包括水质监测、负荷率、设施维护情况、机电设备保养、落实安全措施等方面情况以及市水利局、所在镇政府要求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于应急故障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镇政府对市水利局日常抽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要及时督促运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水利局。
各镇政府每季度应将本辖区污水设施巡检督查情况报市水利局,报送内容包括巡查次数、终端污水处理站构筑物状况、清洁绿化状况、排放口出水状况、干管网检查井清理情况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应建立协调、督导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能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年度考核,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管理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因监督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或各镇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对选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责任单位运营效果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效果付费。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方案和结果应用由市水利局或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其中绩效考核内容应明确包含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检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台水〔2021〕39号)同时废止。上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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