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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0-01-13 17:06:4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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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安居乐业,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工程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供水管理、水费征收及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由政府投资或补助、企业投资、侨胞捐赠或群众自资修建而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说明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工程管理。说明了工程分类管理模式、管护主体和责任。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明确各工程管护主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五)水质检测。明确各集中供水工程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六)供水管理。明确供水管理单位的职责。

  (七)水费征收及管理。明确各类工程管护主体收缴水费办法。

  (八)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明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的筹措方式。

  (九)法律责任。明确对污染水质、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破坏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办法由台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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