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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7)
  • 2017-11-06 00:48: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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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台山市审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包括:
    ⒈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⒉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⒊审计中心工作;
    ⒋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⒌机关行政管理情况;
    ⒍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台山市审计局主要是通过台山市审计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台山市审计局网站(http://tssj.cnts.gov.cn/)开设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台山市审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台山市审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西安路23号
    联系电话:0750-5672195,传真号码:0750-5677683
    邮政编码:529200
   (二)提出申请。
    向台山市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台山市审计局网站(http://tssj.cnts.gov.cn/)下载,复制有效。
    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⒉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台山市审计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邮件发送至tssj2005@163.com
    ⒊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⒈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⒉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台山市审计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⒈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⒋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⒍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⒏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台山市审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
2、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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