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tssj2005@163.com
邮政编码:529200
(二)提出申请。
向台山市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台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台山市审计局网站(http://app.cnts.gov.cn/sjj)下载,复制有效。
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⒉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台山市审计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邮件发送至
tssj2005@163.com。
⒊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⒈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⒉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台山市审计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⒈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⒋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⒍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