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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2017-10-25 02:56:2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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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审〔2017〕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审计局

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股室:

《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台山市审计局党组(代章)

201789

 

抄送:局党组成员、党支委委员

台山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3份)

附件

 

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 2017年8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三条 党组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8000元以上)使用等事项;

(四)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组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落实。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支部履行的支部职责,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保密纪律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担当精神,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 建立党组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再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上各党组成员一般不得临时或突然增加议题,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除外,但必须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党组会议不得表决未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增设的事项。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

对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党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原《台山市审计局党组议事制度(试行)(台审【2015】9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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