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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2022-07-07 13:30:2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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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台人社监字〔2022〕第37号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拖欠台山市万达广场项目15名工人工资陆拾肆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整(¥647343元) (具体以工资表为准)。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和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请于收到本指令书三日内支付工人工资。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指令书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执法大队(广东省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

  (我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8:30-12:00/14:30-17:30,不含法定节假日)

  联系人:周泳豪、陈长洪  联系电话:0750-5503456、5515538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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