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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市水步镇杰出机械设备厂)
  • 2019-05-16 01:32:3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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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人社监字〔2019〕第4-9号

被处罚单位:台山市水步镇杰出机械设备厂

经营地址:台山市水步镇长塘村委会泗乐村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联系电话:13929060938

案由:经责令拒不改正

经调查,我局认定如下事实:20191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台人社监字〔2019〕第4-2号),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2月3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192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字〔2019〕第4-4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2月26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你单位仍未按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交证据资料。你单位的行为属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陈喜鹊、李兴文、李明日投诉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对陈喜鹊、李兴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询问通知书》(台人社监字〔2019〕第4-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字〔2019〕第4-4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字〔2019〕第4-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情节较轻。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转账缴款须知》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510日       

 

 

 

我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8:30-12:00/14:30-17:30,不含法定节假日

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东城大道92号。   

邮政编号:529200

联系人:邵强毅、许真达     联系电话:0750-5503456

 

 

备注: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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