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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国裕强泰酒楼有限公司:
申请人伍乐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台劳人仲案终字[2024]135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工资3063.3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95.92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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