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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2024-04-16 14:59:05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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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陈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59)于2024年3月8日就其本人受伤一事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他是你单位的员工,被单位安排在单位承建的黄茅海跨海通道T9合同段工程工地工作。2023年9月27日15时30分许,陈伟在黄茅海跨海通道T9合同段工程工地进行西引桥节段梁架设工作时被掉落的支座砸伤右手,于2023 年10月24日经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右手第1、2、3、4掌骨骨折(开放性);②右示指第一节骨折;③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挫裂伤;④肝功能异常。陈伟认为其所受的伤属工伤,遂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陈伟的受伤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等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台人社工举〔2024〕8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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